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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四部委明确,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允许上路行驶

作者:金沙集团186cc成色浏览次数:61时间:2023-11-21 08:29:00

今日,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产业发展迈出关键一步。

《通知》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四部委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通知中特别强调,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自动驾驶分级标准

根据国标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分级,3级就是分水岭,3级自动驾驶车辆的控制权可以交给系统,但必须要有驾驶员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控制权。而在4级和5级自动驾驶定义中,车辆控制权可以完全交给系统,甚至车辆可以不设置驾驶座位。

此次明确了3级和4级自动驾驶车辆可以上路正常运行,将为未来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大规模上路打下良好基础。

对于车企,《通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信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信部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

工信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说,试点工作依托具备良好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条件的城市开展。

一方面,这些城市能够充分整合其城市基础条件和自动驾驶场景需求,更好地适应自动驾驶实际应用和地域特点。另一方面,车辆运行所在城市需要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安全可靠的道路测试和通行环境,同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通知》表示,可充分发挥地方先行先试的优势,调动多方积极性,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地实施,发挥试点引领作用,逐步建立广泛推广应用的发展格局。

近年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技术创新活力增强,固态激光雷达实现规模应用,智能驾驶大算力芯片实现量产装车。今年上半年,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乘用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42.4%,智能化道路改造、云控基础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带动交通通行和社会运行效率提升。

目前,全球智能网联汽车整车技术研发投入持续加大,自动驾驶技术逐步成熟。L2级(辅助自动驾驶)已实现规模应用和功能拓展,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正逐步实现商业化,L4级(高度自动驾驶)正进行示范应用探索。